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,促进医院改进服务,提高质量,维护医院形象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(一)投诉途径与渠道
1. 医院设立投诉监督电话(0871—5212767、5212664)、意见投诉箱,各科室、班组设意见薄(本)。
2. 建立院总值班制度,实行24小时值班,接听电话、接待来访、受理投诉。
3. 院办、党办为综合接待受理、协调投诉科室,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。
(二)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
1. 院办公室:受理行政事务与管理方面的投诉。
2. 党 办:受理医德医风、职工违规违纪方面的投诉。
3. 人事科:受理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投诉
4. 医务科:受理医疗质量、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。
5. 护理部:受理护理质量、护理纠纷。
6. 控感办:院内感染方面的投诉。
7. 财务科:受理医疗收费方面的投诉。
8. 物价办:受理医保、物价方面的投诉。
9. 药剂科:受理药品质量、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投诉。
10. 总务科: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投诉。
11. 设备维修科:受理设备管理方面的投诉。
12. 保卫科:受理医院安全方面的投诉。
13. 各病区、科室受理本科室范围内的投诉,并负责沟通或上报患者对其他部门或科室的投诉。
14. 其它应该受理的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受理。
15. 以上各科室,要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,分别向分管副院长、院长汇报。
(三)受理投诉条件
1. 投诉者是到我院诊治或工作关系过程中,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。
2. 有明确的投诉者(对象),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。
3. 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,或本人口述由受理部门笔录后,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。电话方式投诉的,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、联系地址、通讯方式,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。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,按国务院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。
(四)投诉处理
1. 各科室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,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。
2. 投诉人到院领导、各科室口头投诉的,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,可以不按程序办理,但必须做好处理记录。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,应带投诉人到相关科室,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,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投诉者。
3. 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,要及时通知投诉者,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。
4. 投诉内容涉及多个科室、部门的,由主要部门(科室)牵头,其余部门须配合处理,不得互相推诿扯皮,影响投诉的办理。
5. 在调查核实情况时应有两人随行,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。
6. 受理投诉的科室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法规为准则,公正处理投诉,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,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,达成协议。
7. 对有重大影响、疑难、复杂的投诉,实行集体调查,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,做到定性准确,处理得当,保证处理的质量。
8. 对已经启动调查的投诉事件,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做出书面答复,对疑难、复杂的投诉最迟不能超过60日,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。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:调查核实过程;事实证据;责任及处理意见。
9. 对调解无效的投诉,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。
10. 投诉人无理取闹,经劝阻、批评教育无效的,或投诉人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,应及时报公安部门处理。
11. 投诉处理完毕后,整理与其有关的资料,立卷归档,留档备查。